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鄭欽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關係人 李金翰李靜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拍賣抵押物,惟未據提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及現所有權人即相對人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2年3月9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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