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馬簡調字第2號
聲請人 丙○○
乙○○
甲○○
相對人 丁○○
庚○
戊○○
辛○○
壬○○
己○○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簡調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庭依職
權提出調解方案,經合法送達後,均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418條規定,視為成立調解(原調解方案第二項有
關432地號之記載有誤,依職權予以更正為433地號)。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馬公市○○○段○○○○號面積1805平方
公尺土地(原登記面積為1906平方公尺,經地政機關依地籍
圖實際計算為1805平方公尺),應分割為:如附圖A部分面
積507平方公尺分歸聲請人丙○○、乙○○、甲○○共同取
得,應有部分各1/3;如附圖B部分面積649平方公尺分歸相
對人丁○○、戊○○、辛○○共同取得,應有部分依序為
1/2、1/4、1/4;如附圖C部分面積649平方公尺分歸相對人
庚○取得。
二、相對人丁○○、庚○、戊○○、壬○○、己○○各應將坐落
澎湖縣馬公市○○○段○○○○號面積142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1/6、1/3、1/12、1/24、1/24,移轉登記為聲請人
丙○○、乙○○、甲○○所有,由聲請人丙○○、乙○○、
甲○○各取得2/9、2/9、2/9。
三、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