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21號原告 戴湘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瑩瑩 、 李宥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捌拾柒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