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債權人蓮之園吉祥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明財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台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台英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為王明財之證明、債務人王台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未盡上開說明所示之法定釋明義務,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4日寄存於聲請狀所載地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經10日生送達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當事人是否適格,其聲請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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