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41號聲請人 李晉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31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