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5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運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捌仟零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