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535號

原告 簡伊岑

被告 林伯儒

陳韋潔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審金訴字第95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9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林伯儒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陳韋潔到庭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對原告之聲明請求表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