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35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簡文彥張育銘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因遇凱米颱風之重大事故,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113年7月25、26日),爰依法展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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