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