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制條例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以法矯字第0960007698號核准假釋,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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