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3月間不詳時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6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09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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