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21號聲請人臺南縣關廟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郭春堂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6月15日起至123年6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郭春堂於9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4年9月30日止,分12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郭春堂自96年10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15,627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郭春堂於96年8月31日、96年9月1日已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1份、農業金庫往來明細查詢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關廟鄉│北花│682│旱│1479│全部│├──┼───┼────┼──┼───┼─┼────┼────┤│002│台南縣│關廟鄉│北花│682-1│旱│145│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