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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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32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

被告 葉韋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惟上開宣示判決期日適遇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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