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豪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妨害自由(2罪)、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交簡字第484號、105年度訴字第231號(2罪)、105年度簡字第683號(3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6月、3月、6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又因(二)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3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041號、第1070號、第1363號、105年度簡字第92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再因(三)竊盜(2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70號(2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5年9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3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937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8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7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