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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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至少為2,083,823元【計算式:178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300元土地面積484.61平方公尺=2,083,823元】,尚未計算建物價值即已高於所擔保之債權,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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