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6號上訴人 鄭秀花 被上訴人 鄭李美
鄭家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05年4月19日北市警投分防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