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第2、3、4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2、3、4號所載,與附表編號第1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2、3、4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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