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慶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慶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為最後犯罪事實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十五及十六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二至十四、十七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且附表編號一、十五及十六所示之刑,因與附表編號二至十四、十七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刑,故不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附此敘明。
(二)至其所犯附表編號十七所示之罪,其併科罰金之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應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桉妮【附表】受刑人林慶賢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4日0時│104年3月2日10時│104年3月5日5時20│││許│55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6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242號、105││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91、│年度偵字第3832、4124號│││693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花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事實審││438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花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判決││438號│號│號││├────┼────────┼────────┼────────┤││判決│106年11月6日│107年1月9日│107年1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30號│執字第260號│執字第260號││├────────┴────────┴────────┤││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2日22時│104年4月4日23時│104年3月3日15時│││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242號、105年度偵字第3832、││年度案號│4124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1月9日│107年1月9日│107年1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0號│執字第260號│執字第260號││├────────┴────────┴────────┤││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6日8時│103年3月21日22時│104年3月7日22時│││40分許│54分許│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242號、105年度偵字第3832、││年度案號│4124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1月9日│107年1月9日│107年1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0號│執字第260號│執字第260號││├────────┴────────┴────────┤││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9日20時│104年3月26日23時│104年4月5日23時│││30分許│15分許│41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242號、105年度偵字第3832、││年度案號│4124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1月9日│107年1月9日│107年1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0號│執字第260號│執字第260號││├────────┴────────┴────────┤││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2日21時│104年4月24日15時│106年8月17日3時│││30分許│56分許│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242號、105│花蓮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832、4124號│偵字第243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107年度花簡字第││事實審││號│號│260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107年5月31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3│105年度訴字第353│107年度花簡字第││判決││號│號│260號││├────┼────────┼────────┼────────┤││判決│107年1月9日│107年1月9日│107年8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0號│執字第260號│執字第2586號││├────────┴────────┴────────┤││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06年8月16日晚間│105年8、9月後不││││11時許│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9號│偵字第2315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9│││││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花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296│││事實審││217號│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5日│108年3月13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花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296│││判決││217號│號│││├────┼────────┼────────┼────────┤││判決│107年9月10日│108年4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34號│執字第1120號│││├────────┤││││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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