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選字第7號原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楊品璇被告邱福順訴訟代理人林國泰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就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花蓮縣第十八屆 豐濱 鄉鄉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選無效之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就同年11月24日舉行之花蓮縣第18屆豐濱鄉鄉長選舉(下稱本件選舉),對當選豐濱鄉鄉長之被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而本件選舉之當選人名單係於107年11月30日公告等節,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蓋本院收文章戳、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花選一字第1073150340號公告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頁、第175至176頁),是原告本件起訴並無逾越30日之法定期間,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本件選舉之候選人,竟意圖使自己當選鄉長,由訴外人即時任之花蓮縣豐濱鄉鄉民代表會副主席 古方 新及花蓮縣豐濱鄉鄉民代表會雇員 林秋惠 負責辦理戶籍遷移,並分別與如附表所示之戶籍遷移人(下合稱本件遷移戶籍人)共同基於妨害投票之意思聯絡,而於附表所示之戶籍遷移日期,將戶籍虛偽遷徙至附表所示之遷入戶籍地址,以此方式取得本件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並經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將其等列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使其等因此取得投票權。嗣本件遷移戶籍人乃於107年11月24日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使本件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等語,並聲明:被告就本件選舉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原告起訴書所載之行為。本件遷移戶籍人遷移戶籍之原因不外為了申請補助、公投而為,並非為了支持被告而虛偽遷徙戶籍,其等遷徙戶籍亦非被告所授意或教唆,難認與被告有關聯。本件原告所為之舉證,尚難足以證明被告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行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參選本件選舉,並經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以107年11月30日花選一字第1073150340號公告當選第18屆豐濱鄉鄉長。另本件遷徙戶籍人有於附表所示之遷移日期欄所示日期自其等原戶籍地址遷入該附表所列之豐濱鄉之戶籍地址,各代辦人詳如附表所示等節,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戶役政資料等件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79至180頁、第311至312頁、第33至34頁、第315至316頁、本院卷第113至12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4頁),應可信為真實。又本件遷移戶籍人於本件選舉有投票權,且有於選舉當日就豐濱鄉鄉長選舉前往領取選票及投票。另花蓮縣○○鄉○○村○里00號之戶籍自94年8月18日起迄今均由被告擔任戶長。而 黃秀蘭 與 陳婷婷 、 陳淑萍 為母女關係, 張世全 與 劉惠娟 為夫妻關係, 陳深波 與陳 張阿愛 為夫妻關係,被告為劉惠娟之舅舅(即劉惠娟之母 邱玉蘭 與被告為姊弟關係)。又陳淑萍、陳婷婷、 陳氏 翠娥 、陳深波均於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時間遷返原戶籍地、 陳張阿 愛則於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時間遷返原戶籍地址同一棟之4樓等節,有本件選舉之選舉人名冊及戶役政資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第115至116頁、第118至125頁、警卷第11頁),亦可信為真。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有參與本件遷移戶籍人上述之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並於本件選舉中投票予被告等妨礙投票行為,已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本件遷移戶籍人是否有虛偽遷徙戶口以於本件選舉中取得投票權並投票?被告有無參與該行為?㈡原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本件遷移戶籍人是否有虛偽遷徙戶口以於本件選舉中取得投
票權並投票?被告有無參與該行為?
1.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刑法第146條第1至2項定有明文,即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犯罪行為一般稱為「幽靈人口」。又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另按政治性選舉,係主權在民之具體實現;透過公平、公正、純潔之選舉規定與實踐,而選賢與能,為法治民主國家之表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寓有二義,一係自積極層面言,欲藉繼續居住4個月之期間,以建立選舉人和選舉區之地緣與認同關係,產生榮辱與共、切身利害感覺,進而使其地方生活與政治責任相結合,本於關心地區公共事務,及對於候選人之理解,投下神聖一票,選賢與能之目的克以實現;另則在於消極防弊,倘非繼續居住相當期間,而純為選舉之目標,製造所謂「投票部隊」之「幽靈人口」,自外地遷入戶籍,勢必危害選舉之公平、公正和純潔性。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依其文義,行為人祇要虛偽遷籍,享有投票權而領取選票,罪即成立,至是否確實投票給原欲支持之候選人,在所不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所稱虛偽遷徙戶籍,當從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和客觀作為,合併判斷;詳言之,純因求學、就業、服兵役未實際按籍居住者,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正當原因遷籍未入住者,既與虛偽製造投票權無關,難認存有妨害投票正確之主觀犯意;又為支持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競選而遷籍未實際居住者,雖然基於情、理、法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或有認為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者,但於其他旁系血親、姻親,仍應藉由4個月之實際繼續入住,以確實建立上揭人、地之連結關係,尚無相提並論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判決意旨參照)。
2.就本件遷移戶籍人本人是否有虛偽遷移戶籍之妨礙本件選舉之投票行為,且被告有無參與部分,本院分別判斷如下:
⑴附表編號1之戶籍遷移人黃秀蘭部分:
①黃秀蘭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此次豐濱鄉長選舉,
我票投給被告。我不認識林秋惠。我平時居住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4。工作地點在臺北。我將身分證及印章拿給我的弟媳 彭春美 幫我辦理戶籍遷移。在107年7月初某日(確切日期已忘),我前往彭春美位在臺北樹林的住處時,拿我的身分證及印章拿給彭春美的。因為我要照顧我父親,沒有時間辦理戶口遷移。代辦費用彭春美先幫我支付,我事後有拿給彭春美。我是在107年11月22日才返回戶籍地居住。住處擺設有一般桌椅、電視。只有我跟我先生 陳貴宏 居住。設藉於該處之原因是因為我要蓋房子及過戶土地。辦理遷移戶籍後遲至今年11月22日方返回戶籍地是因為我要在台北照顧我父親。我有於11月24日至靜浦活動中心投票。我至戶籍地投票沒有收到任何好處,沒有受候選人要求等語《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10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71至175頁》,復於107年11月29日另案偵查中陳稱:我平常都在臺北上班,偶而會回來鄉下。我住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4。戶籍地平常沒有人在住,但我們都會輪流回去。房子是 陳貴信 的,是我先生的弟弟。同戶籍的彭春美、 陳貴明 、陳貴宏及陳貴信都是我親戚。陳婷婷、 陳志豪 、陳淑萍是我小孩。我在107年7月辦理戶籍遷移的。
在豐濱辦理的。是彭春美幫我辦的。我在7月時在新北樹林把身份證及印章交給交給彭春美去辦理的。因為我要照顧我爸爸,我爸爸生病。因為彭春美後來也沒空去辦,就叫林秋惠去辦。林秋惠是彭春美的朋友。我先生跟小孩平常住在樹林。要將戶籍遷回豐濱是因為我們準備在陳貴信的靜浦286號的旁邊蓋房子。他們說要把戶籍遷回鄉下,才能去辦資料。因為我要把田的所有權過戶到我兒子名下。一塊田就要3個名字,讓他們共有,這樣以後他們才不會吵架。我於11月24日有前往戶籍地投票。我沒有支持特定的候選人。我投票前沒有與候選人的樁腳聯絡。我遷移戶籍是我自己要做的,是我跟我女兒說我們把戶籍遷回去,要把田過戶到她那邊。鄉長我投給被告,代表我投給 曾金水 、村長投給 李威煌 。沒有人要求我要投票支持特定對象。遷移戶籍的費用是彭春美支付,我有先給他錢,他再幫我辦。因為他住在我家附近等語(見偵卷第199至203頁),再於108年3月21日另案偵查中陳稱:我與被告沒有關係。我認識林秋惠,是朋友。我平常住在臺北樹林大安路,即原戶籍地。有時候會回靜浦286號,那是我小叔陳貴信的家,一個月會回去兩、三次。我是107年7月20日遷移戶口到靜浦286號,是因為我朋友林秋惠說請我支持她朋友即被告,所以請我遷移戶口至靜浦286號來投票支持被告。陳志豪是我兒子、陳淑萍、陳婷婷是我女兒。是我幫他們決定把戶籍遷到靜浦286號。林秋惠沒有給我任何好處。我是基於朋友情誼。被告沒有叫我遷移戶口到靜浦286號,是林秋惠的意思。當時是林秋惠幫我辦理戶籍遷移。林秋惠與被告關係我不知道。我有於107年11月24日至靜浦活動中心投票給被告。我回到靜浦286號,沒有人給我車資。因為剛好我父親往生,我就坐靈車回花蓮。本來是彭春美幫我辦戶籍遷移,但因為彭的媽媽生病,她就臨時交待林秋惠。林秋惠是跟我說要請我遷移戶口至靜浦,正確時間忘了,時間應該在107年7月間,是在靜浦跟我說的,因為豐年祭,剛好遇到林秋惠等語(見本院卷第133至137頁),再於本院108年4月15日行準備程序時證稱:我目前居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4。我從80幾年至今居住於該址,但是三不五時會回來花蓮豐濱,一個月會回一次。我有於107年7月將戶籍遷回花蓮縣○○鄉○○村○○000號。為了幫朋友投票,林秋惠幫我辦戶口,她叫我去投被告。林秋惠是我的朋友。我跟她認識沒多久,偶爾會碰面。我是義務幫忙。我跟林秋惠是很好的朋友,我把戶口拿給她辦是因為我有事,媽媽病危。又林秋惠請我將戶口遷回,沒有給我好處。我遷了4人戶口,除了我以外,還有我的兒子陳志豪與我的女兒陳淑萍、陳婷婷。我是在去年靜浦豐年祭與林秋惠認識,我忘記是何時。我不知道林秋惠有無於被告處擔任競選團隊職位。幫我辦理遷移戶籍的人是林秋惠。彭春美是我先生的弟弟的老婆,我的先生是陳貴宏,我先生的弟弟是陳貴信。我將資料交給彭春美,但是因為媽媽生病,彭春美急著去探病,她就將資料交給林秋惠。我於靜浦交待他們做此事,當時是豐年祭之前。陳婷婷、陳淑萍不知道我要他們遷回戶籍的事情,我直接將他們的資料帶回家,我也沒有跟他們說要投給誰。目前暫時沒有人住在花蓮縣○○鄉○○村○○000號,我們都輪流回來。該屋是為陳貴信所有。我與子女遷戶籍的費用由我支出。我從來沒看過被告本人,我也不知道他是誰,要我當面指認也沒辦法。我不知道被告○○○鄉○○村○○○○○道他選鄉長等語。我在警詢時稱為了要蓋房子、過戶土地才將戶籍遷回豐濱,是因為當時我太緊張,我就亂講話,當時我母親辦喪事,我頭亂亂的。我不認識 古方新 ,被告、古方新本人沒有跟我說要我遷戶籍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至77頁背面)。
②林秋惠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我沒有擔任本次107年
度地方公職人員豐濱鄉長、代表、村長等候選人之樁腳或輔選等工作,沒有從中獲取酬勞。 黃秋美 、 古芸昇 、 孫庭芬 、 黃湘蓉 、 黃楷芯 、 徐錦熙 、 徐黃秀 妹、 林明勇 、 李靜紅 、劉惠娟、張世全、陳婷婷、陳志豪、陳淑萍、黃秀蘭等人我都不認識,沒有關係,沒有仇恨或債務糾紛。上述15人戶籍登記是我申登代辦。是古方新委託我代辦。原因我不知道。我跟古方新沒有親戚關係,他是我的副主管(代表會副主席)。申辦之手續金是古方新支付。我忘記金額。幫助代辦沒有酬庸。我沒有要求被遷入人(黃秋美、古芸昇、孫庭芬、黃湘蓉、黃楷芯、徐錦熙、 徐黃秀妹 、林明勇、李靜紅、劉惠娟、張世全、陳婷婷、陳志豪、陳淑萍、黃秀蘭)投票給指定之豐濱鄉長、代表、村長候選人。古方新沒有要求。被遷入人有無確實遷入並居住新地址我不清楚。上述15人之申請書(簽章)是我本人簽署。古方新提供所有相關的遷入資料(含被遷入人的印章)交付給我去辦理等語(見偵卷第357至365頁),復於107年11月29日另案偵查中陳稱:我現職為花蓮縣豐濱鄉鄉民代表會(下稱豐濱鄉代會)約聘僱人員。我2009年進入代表會工作。我認識古方新。他是代表會副主席,也是我的主管。他平常會交辦我事情。我有於107年5月至7月間協助黃秋美等15人幫助遷移戶口事宜,是古方新叫我去辦。他拿黃秋美等15人的證件、身分證及印章,欲遷入的戶口名簿,叫我去戶政事務所代辦遷戶口,把這些人遷過來。今年我忘記了總共幫古方新遷戶口幾次。這些地址是古方新提供。我不清楚為何古方新要我協助黃秋美等15人遷戶口。這是第二次,今年就只有這一次,之前是在四年前我也在代表會當僱員,當時古方新也是副主席,他也是拿別人的身分證及印章叫我去幫他們遷戶口。古方新要幫別人遷戶口的目的我不清楚,他叫我辦我就幫他辦。辦理遷戶口的費用由古方新支付。我不認識黃秋美等15人,我辦理遷戶口事宜後,我跟古方新說辦好了,並將黃秋美等15人的身分證及印章拿還給古方新。我不知道戶籍須設滿幾個月才取得投票權,我不知道古方新為什麼還要叫我們去幫他人辦遷戶口的事。我們約僱人員要考核,我們一年一聘,由主席考核,副主席沒有考核。我在代表會8年等語(見偵卷第373至377頁),再於108年4月15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證稱:我從99年開始擔任豐濱鄉代表會臨時人員至今,我認識古方新,他是我們之前的副主席,是上一任的。古方新有委託我幫別人辦理戶籍遷移。他沒有說原因。我不認識林明勇、劉惠娟、張世全、陳婷婷、陳志豪、陳淑萍、黃秀蘭,也沒見過。我們只是代辦戶籍遷移,他叫我去辦,我就去辦。我沒有詢問古方新為何要幫這麼多人辦理戶籍遷移,古方新沒有跟我說是有關選舉。這些人有無實際搬到他們遷移的戶籍地址居住我不清楚。除了該次古方新委託我幫忙別人辦理遷移戶籍外,我沒有幫過誰辦理過遷移戶籍。古方新委託我幫劉惠娟、張世全等人辦理戶籍遷移時,沒有跟我說這些人遷移戶籍的目的為遷移戶口投票特定候選人。我辦理戶籍登記後,沒有見過劉惠娟、林明勇、張世全、黃秀蘭、陳淑萍、陳婷婷等人,沒有跟他們聯絡過。我認識被告本人,被告沒有交代或委託我幫忙劉惠娟、林明勇、張世全、黃秀蘭、陳淑萍、陳婷婷等人遷移戶籍,以便投票支持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至第48頁)。
③古方新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我於91年起亦有擔任
花蓮縣豐濱鄉鄉民代表迄今,選區為第1選區,目前為豐濱鄉鄉民代表會副主席。因花蓮縣豐濱鄉地第1選區代表名額減少,且我平時工作繁忙,所以我並未尋求連任,也沒有參加其他的公職人員選舉。我並未擔任任何候選人競選團隊之工作人員。我知道投票權取得要設籍4個月,我現在換算,要在107年7月24日前遷入才能取得本次選舉投票權。107年間我曾在豐濱鄉民代表會門口遇見民眾請我協助辦理戶口遷移,今年次數大概有2到3次,每次遷移人數大概是2到3人,但詳細次數、日期及總人數為何我記不清楚,有時候是遷移者本人,有時候是遷移者的親友或委託辦理的人。因為有的民眾不識字,有的民眾需要到其他地方去洽公,所以委託我協助;如果申請的民眾不識字我會陪同他前往申請,如果申請的民眾需至其他地方洽公,我會要求他留下遷移者的身分證、私章及照片,由我自己寫委託書至豐濱鄉戶政事務所代辦。我只會接受我認識的民眾委託我辦理的相關作業。委託我辦理戶籍遷移的民眾其戶籍遷移之原因為何,我不清楚,因為我不會過問。我印象中今(107)年協助民眾戶籍遷移都是在7月24日以前,7月24日以後我就沒有協助其他人辦理遷移。我會與委託的民眾約在代表會中將新身分證、戶口名簿親自交給他們,我從未以郵寄或其他方式交付。我印象中辦理戶籍遷移製作新的戶口名簿及身分證都需要費用,但個別費用多少我不清楚,我都是先行代墊,再以收據向委託民眾收取等語(見偵卷第285至289頁),另於108年4月15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證稱:我目前無業。先前工作是上一屆鄉民代表會副主席。之前我有要求林秋惠、 林秀蘭 協助辦理戶籍遷移。我忘了拜託他們幫忙處理幾個人的事情,我都在代表會門口,若有民眾需要,有時間我就自己去辦,沒時間就請小姐、秘書幫忙服務。鄉民代表會辦公室不是在鄉公所隔壁,差很遠,在民族街。鄉民代表會辦公室是離戶政事務所比較近。他們沒有要求我辦,有的認識我就拜託我辦戶籍遷移,有的不認識的因為工作忙碌,看到我在門口,就拜託我們去遷戶口,有時間我就自己去辦,沒時間就請林秋惠等人幫忙去辦。平常就有,我當代表就有了,十多年來都差不多。附表所載之遷移戶籍人有的認識,有的不認識。我不知道他們遷移戶籍動機。我沒有要求他們遷戶籍。附表所載之人遷移戶籍費用由他們自己出的,我代辦的會自己跟他們收,小姐代辦的也會跟他們收,他在那邊跟我們聊天等待,小姐回來後就會直接跟他收,然後東西交給他,陳深波與他太太是三富橋的基金會的委員,我辦好之後就跟他們收費用,遷到靜浦的我就不認識了,可能是別的代表拜託林秋惠幫忙辦理,例如陳婷婷。我當代表17年,共4任。我們只是選民服務,拜託他們投給被告也不一定會投,這對被告不公平,他們嘴巴說會投給被告,也不一定會照做,這實在有點冤枉。我認識被告,他是我們的主席,我是以前的副主席,我們共事
8、9年,我是19、20屆的副主席、18屆補選副主席,被告是19屆的代表、20屆的主席,這一屆我就沒選了。被告是我們代表會的,前一任的鄉長也是代表會出來的,我們當然會幫忙代表會的,這無可厚非,被告當主席,我們也都會幫忙。我會拜託認識的人投給被告,因為他平常做代表是有目共睹。被告當選之後,沒有給我任何鄉公所職位。我們的代表會內,除了我會幫忙別人遷戶口外,其他代表應該都會。因為有的是老人家,有的工作比較忙,有的住在台北,可能東西寄過來就請我們幫忙,因為拜拜或其他的事情過來時,我們再收規費,有的是要去鄉公所或農會辦事,忙完後就來跟我們拿。被告於競選時,我不是他的競選團隊成員。107年7月24日後,我有無幫忙民眾代辦遷移戶籍我忘了。被告沒有在我親自辦理遷移戶籍或我請林秋惠、林秀蘭辦理遷移戶籍之前,跟我說他為了勝選,請我幫忙或找別人辦理戶籍登記,以便讓被告順利當選等語(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第55頁)。
④被告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我於87年至91年間擔任
豐濱鄉鄉民代表,之後連任失利,曾經做過臨時工及擔任第九河川局外包商,97年至99年間在豐濱衛生所擔任專案經理人,99年至107年間擔任豐濱鄉民意代表,並於本屆擔任豐濱鄉代表會主席迄今。我有登記參選本次107年花蓮縣五合一選舉豐濱鄉鄉長候選人,在107年11月24日開票後順利當選。另古方新是代表會的副主席,他是屬於 豐濱村 的,本次並沒有競選連任;林秀蘭是代表會的秘書,林秋惠是代表會的約用人員。我的戶籍地豐濱村豐里27號設籍的有我及我老婆 江莉婷 、哥哥 邱永光 及 邱永富 ,姊姊 邱阿 却及邱玉蘭,姪女 陳淑芬 ( 邱阿却 女兒)、劉惠娟(邱玉蘭的女兒)、劉惠娟的配偶張世全及我表哥的小孩 林聖傑 。但是實際上住在該處所的只有我跟我老婆,不過因為該地點比較偏僻,因此我另外在鄉公所附近的豐濱村光豐13號租屋,而上班期間多數都待在這邊,便於為民服務。我在元旦家族聚會時,有告訴家人我在本次選舉要競選鄉長,希望家族成員能幫忙的就盡量幫忙,姐姐邱玉蘭也在場,他之後就請劉惠娟及張世全把戶籍遷到我的戶籍地,目的就是為了幫我的忙。就是在這次選舉時鄉長的部分可以投票給我。我記得他們兩位當時是把身分證、印章及相片交給邱玉蘭,邱玉蘭就把這些文件帶到豐濱鄉代表會交給我,因為我那天很忙,所以我就將我的戶口名簿正本交給代表會的林秋惠,請他協助辦理戶籍遷移。劉惠娟及張世全把戶籍遷至花蓮縣○○鄉○○村○里00號後,平常沒有實際居住該處,不過他們在8月11日豐年祭回來參加慶典時,有在我家住了5天左右。我請代表會約僱人員林秋惠辦理戶籍遷移的對象有劉惠娟及張世全外。另外 李秋冬 是我表姊,他住在花蓮縣○○鄉○○村○里00號,八里灣部落在去(106)年8月舉辦豐年祭的時候,我就有跟部落的人宣布我要參選107年的豐濱鄉的鄉長選舉,希望部落的人可以幫我的忙,我在今年4月間回到部落時有再度拜託李秋冬,可否將在外地工作的子弟戶籍遷回豐濱鄉,李秋冬就請二兒子林明勇及大媳婦李靜紅將戶籍遷到他家,另外我姊姊邱玉蘭住在基隆,和住在新北市 瑞芳 區的徐錦熙及我姪女徐黃秀妹夫婦比較有聯絡,邱玉蘭就請他們把戶籍遷到李秋冬的戶籍,這也算是我間接拜託的。李秋冬之後自己將家裡的戶口名簿正本連同林明勇及李靜紅的身分證、相片及印章,拿到代表會給我,徐黃秀妹夫婦的身分證、相片及印章則是他們兩個寄到代表會給我的,我再將這些文件交給林秋惠,委託他去辦理戶籍遷移。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徐黃秀妹等人都有回來投票。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徐黃秀妹於107年5月18日把戶籍遷至花蓮縣○○鄉○○村○里00號後,平常沒有實際居住該處。不過林明勇及李靜紅夫婦都在花蓮工作,所以假日常常會回來探視李秋冬。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徐黃秀妹等人將戶籍遷回豐濱鄉應該是為了投票給我。我除了請代表會約僱人員林秋惠幫助家族成員辦理戶籍遷移以外,沒有請代表會的秘書林秀蘭及雇用人員 徐美蓮 協助鄉民辦理戶籍遷移。又 黃政義 、黃 葉寶珠 、陳深波、 陳張阿愛 及 陳氏翠 娥均委託鄉民代表會副主席古方新, 將渠 等戶籍於107年6月22日及25日遷入花蓮縣○○鄉○○村○○○00號黃政義戶籍部分,我不知道原因為何,這些人我都不認識,他們遷移戶籍跟我沒有關係。另陳婷婷、陳志豪、陳淑萍及黃秀蘭委託林秋惠將渠等戶籍於107年7月20日遷入花蓮縣○○鄉○○村○○000號陳貴明戶籍,這些人我都不認識,他們遷移戶籍跟我沒有關係,我不知道原因等語(見警卷第1至9頁),另於107年11月30日另案偵查中陳稱:我認識古方新、林秀蘭、林秋惠。古方新是代表會副主席,林秀蘭、林秋惠是代表會員工。他們都不是我團隊的人。我的戶籍地址設籍有我太太江莉婷、哥哥邱永光、邱永富、姊姊邱阿却、邱玉蘭、姪女陳淑芬、劉惠娟、劉惠娟的先生張世全、表哥小孩林聖傑。實際居住的人只有我跟我太太,其他人過年過節才會回來。二個哥哥在新竹工作,邱阿却、陳淑芬住內湖。邱玉蘭住基隆。劉惠娟、張世全住汐止。林聖傑住樹林。二個哥哥、邱玉蘭、林聖傑本來就設籍上開戶籍地,邱阿却、陳淑芬、劉惠娟、張世全於107年4、5月間遷入,實際日期我忘記了。邱阿却、陳淑芬、 劉慧娟 、張世全在107年4、5月間遷入我的戶籍地是因為我元旦參加同鄉會時跟我家人說我這次要參選豐濱鄉長候選人,希望他們能夠幫忙投票給我,他們就主動遷戶籍到我戶籍地。劉惠娟、張世全委託林秋惠協助遷移是當時我比較忙,就請林秋惠幫忙協助辦理戶籍遷移。林秋惠不知道遷移原因。姐姐們都把身分證、印證、相片給我,我把東西交給林秋惠請他協助辦理。他們回鄉投票我沒有給他們任何好處。我參加同鄉會時,我記得邱玉蘭、邱阿却有在場。我是在去年八月,請部落給我支持。他們自願遷回戶籍至豐濱鄉投票給我。李秋冬是在今年將林明勇、李靜紅的身分證、相片、印章拿至代表會給我辦理遷移。因為李秋冬不識字請我幫忙。徐黃秀妹夫婦辦理戶籍遷移是他們把證件寄到代表會給我,我委託林秋惠去辦理。林明勇、李靜紅、徐黃秀妹夫婦要遷移是因為他們知道我要出來選。我沒有各別講。我去年八月在部落裡說我要參選鄉長,他們就遷移戶籍。他們請我辦理遷移戶籍,我應該知道是要支持我。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徐黃秀妹他們有回來,但有無去投票我就不知道了。林明勇、李靜紅每週會回來看老人家,他們在光華工業區工作。徐錦熙、徐黃秀妹過年過節才會回來,他們二人在瑞芳工作。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徐黃秀妹遷移戶籍我沒有給他們任何好處。我不知悉黃政義、 黃葉寶珠 、陳深波、陳張阿愛、 陳氏翠娥 將戶籍遷入豐濱鄉。我完全不認識這些人。我不知道陳婷婷、陳志豪、陳淑萍、黃秀蘭將戶籍遷入豐濱鄉,也不認識這些人。劉惠娟、張世全、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 徐黃秀珠 申請書由林秋惠寫的。我請她協助處理,他們遷移規費是林秋惠會跟我請款,我再給林秋惠,他們六人都在外地,我先代墊。林秋惠不知悉上開遷移戶口之人意圖等語(見偵卷第351至355頁)。
⑤由上開人等之陳述內容綜合觀之,其中黃秀蘭於107年11月
29日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本件遷移戶籍之原因係為蓋房子及過戶土地,且其不認識戶籍遷移手續代辦人林秋惠,其是請其親戚彭春美幫忙辦理戶籍遷移,另於108年3月21日另案偵查中改稱遷移戶籍之原因係為其朋友林秋惠要求其遷戶籍支持她朋友即被告,被告並未要求其遷戶籍等語,於本院108年4月15日行準備程序時則稱:其自80幾年開始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4,但是一個月會回花蓮豐濱一次。
其遷移戶籍是為了幫朋友投票,林秋惠幫其辦戶口,林秋惠叫其去投被告。林秋惠為其友。其跟她認識沒多久,偶爾會碰面。其為義務幫忙等語,可知黃秀蘭前後說詞不一。另林秋惠則稱其不認識黃秀蘭,其幫黃秀蘭遷移戶籍是因為當時豐濱鄉代會副主席古方新要求等語。古方新則稱其有要求林秋惠幫忙辦理民眾戶籍遷移,但遷到靜浦的就不認識了,可能是別的代表拜託林秋惠幫忙辦理,例如陳婷婷(為附表編號3之遷移戶籍人,為黃秀蘭之子女,與黃秀蘭同時為遷移)等語。查黃秀蘭先稱為蓋房子及過戶,始遷戶籍,後又改口稱係因受其友人林秋惠之請託要投票給被告始將戶籍遷至花蓮縣○○鄉○○村000號,並稱其不認識古方新。惟林秋惠卻稱其根本不認識黃秀蘭,係因其任職之豐濱鄉代會時任副主席委託始代辦黃秀蘭戶籍遷移事宜,除了古方新外,其並未受他人委託代辦戶籍遷移。又古方新稱並未委託林秋惠辦理遷到靜浦的人(即含黃秀蘭)之戶籍遷移事宜。上開黃秀蘭、林秋惠及古方新三人就黃秀蘭如何辦理遷移戶籍之細節所述完全矛盾,何人所述為真,顯有疑義。然黃秀蘭之本件戶籍遷移事宜確係由林秋惠所代辦,倘與本件選舉無關,黃秀蘭何必一開始於警詢、偵查中要稱遷移戶籍之動機為辦理蓋屋及土地過戶事宜,並稱其不認識 林秀惠 等語,此顯不合常情,復酌以黃秀蘭於本院證述時供稱本件遷移戶籍原因為要投票給被告,其從80幾年至今均居住於新北市原戶籍地址等語,及黃秀蘭於本件選舉時確實有前往領取選票投票等,是本院認黃秀蘭本件遷徙戶籍之原因應係出於投票予被告,黃秀蘭確有虛偽遷徙戶口以於本件選舉中取得投票權並投票之行為。
⑥再者,被告、古方新及林秋惠等人均不爭執被告原為豐濱鄉
代會主席,古方新原為副主席,而林秋惠則為豐濱鄉代會職員等情,此部分應可信為真。另就林秋惠於本件說詞部分,其稱除受古方新委託外,並未幫任何人辦理戶籍遷移事宜,且規費是古方新支付等語,此與被告陳稱其曾委託林秋惠辦理被告親屬即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徐黃秀妹、劉惠娟及張世全等人之戶籍遷移,規費由被告代墊等情不符,而被告該部陳述內容經核係對其於本件選舉之相關民刑事訴訟(即有無刑事虛偽遷徙戶籍罪責或民事當選無效等訴訟)較不利之說詞,顯無為虛偽陳述之必要,被告此部所述應為屬實,此即可徵林秋惠上開所述僅受古方新委託替他人辦理戶籍遷移等節所述不實,其應有為被告辦理戶籍遷移之情形。另由附表所示之戶籍遷移人陳氏翠娥、陳張阿愛、陳深波等人之戶籍遷移手續代辦人為古方新等情,並參以附表所示其餘由林秋惠代辦戶籍遷移之人均未提到係請古方新代辦,亦均稱不認識古方新等情(如下述),亦可推知古方新應無委託鄉代會職員辦理他人戶籍遷移習慣等情。承上,林秋惠既於本件為不實陳述,參酌被告與林秋惠間於黃秀蘭遷徙戶籍當時有長官部屬間(即豐濱鄉代會主席及職員)之從屬關係,且林秋惠亦自陳其為約聘人員,需一年一聘,豐濱鄉代會主席對其有考核權等語(見偵卷第375至376頁),亦即身為豐濱鄉代會約僱人員之林秋惠確有聽命主管即被告或應被告要求辦事之動機及原因,復考量黃秀蘭曾稱鄉長選舉投給被告等語(見偵卷第201頁),及黃秀蘭上開遷移戶籍後取得本件選舉投票權並前往投票之行為,衡情應係對被告於本件選舉有利,可使被告之選票票數增加,增高被告當選豐濱鄉鄉長之機率等情,倘若非被告要求或授意林秋惠辦理黃秀蘭本件戶籍遷徙之事宜,林秋惠顯無於本件為不實陳述以維護被告之動機及必要。況且,被告於警詢時曾稱其選前個人評估選情狀況應該是其較占優勢,惟亦稱另外本件選舉之另一名候選人為現任豐濱鄉公所秘書 林慶龍 (僅有兩人參選),因現任鄉長第2任到期後參選豐濱鄉代表,同時推派林慶龍參選,其與林慶龍都沒有被國民黨政治提名,但林慶龍為國民黨的重點輔助對象等語(見警卷第2頁),亦可見本件選舉選情之激烈,被告確有要求他人遷徙戶籍至選舉區以投票支持自己的動機。據此,本院認林秋惠應係受被告要求或授意辦理黃秀蘭本件虛偽戶籍遷移事宜,較可信為真實,亦即被告應有參與黃秀蘭上開虛偽遷徙戶口以於本件選舉中取得投票權並投票之行為。
⑵附表編號2、3之戶籍遷移人陳淑萍、陳婷婷部分:
①陳淑萍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我不認識被告、古方
新、林秋惠。我不知道他們是誰。我與林秋惠無怨隙、仇恨或借貸關係。陳貴明是我大伯父、陳貴宏是我父親、陳貴信是我叔叔、彭春美是嬸嬸、陳婷婷是我妹妹、陳志豪是我弟弟、黃秀蘭是母親。我平日住在新北市○○區○○里○○路○○○號3樓之4,與我爸爸陳貴宏、妹妹陳婷婷、弟弟陳志豪及我媽媽黃秀蘭同住。我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統一超商)。我不知道何人辦理戶籍遷移。
時間、地點我不知道。我以為是家人去辦的,我要上班不能請假。代辦費用由何人支付我不知道。我沒有居住於戶籍地我們有常回去該處,共有5間房,回花蓮也會住這裡。該處是我小叔陳貴信在居住。設籍於該處之原因是107年7月中旬,我媽媽說有一位朋友要參選(當時沒有說是誰),希望我們把戶籍遷回花蓮去投票,需要身分證及印章,我當時告訴媽媽說:「我的重要資料都放在床下,可以自行去拿」,後來我妹妹陳婷婷於107年7月20日到花蓮參加豐年祭回臺北家中,她將新的身分證放在房間桌上,我才發現戶籍遷到花蓮了。我們實際是住在臺北的,是因為要投要才將戶籍遷至花蓮。我有於11月24日10時許至戶籍地投票所即靜浦活動中心去投票。我沒有支持特定之候選人。我投票前沒有與候選人、樁腳或戶長聯絡。至戶籍地投票我沒有收到任何好處。當日是我爸爸開車載我們(陳淑萍、陳婷婷、陳志豪)至花蓮的。107年11月22日我外公過世,當日我母親就回花蓮協助辦理喪事,至今還沒有回臺北。我母親有與我們一起前往投票。我母親沒有提示我們要投何人。我是依政黨及自已喜好去投要等語(見偵卷第121至125頁),復於本院108年4月15日行準備程序時證稱:我目前住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4。從國小3年級開始住在該址。我去年7月間有將戶籍遷至花蓮縣○○鄉○○村○○000號。原因是母親黃秀蘭說有人要出來選,但沒有說那個人是誰,我們才會遷戶籍。黃秀蘭跟我一樣住在新北。這次豐濱鄉鄉長選舉我有投票權。遷移戶籍一事我將證件交給母親,剩下的我都不知道。我不認識被告。我的家人或被告沒有請我遷戶籍支持被告。花蓮縣○○鄉○○村○○000號是小叔叔的房子。他沒有要求我支持特定候選人。我的工作地點在臺北市。1個月會回去豐濱鄉戶籍地一次,最近比較少。回去目的是整理家裡,雖然房子是小叔叔的,但是大家還是居住在同一地點。我不知道被告是否為我母親黃秀蘭的朋友。我這次豐濱鄉長應該沒有支持被告。我都是亂投。我因為投票關係而遷移戶籍,因為母親這樣講,我就遷戶籍。該次遷移戶籍日期為107年7月20日,我們一家四口都有遷移,我們子女統一將戶籍資料、證件交由黃秀蘭,由她辦理戶籍遷移。黃秀蘭沒有跟陳婷婷、陳志豪說該次遷移戶籍要支持誰。遷移戶籍後,沒有任何候選人跟我們說支持特定候選人。我不認識被告、古方新、林秋惠。目前戶籍仍在花蓮縣,我還沒遷回去。戶籍遷來花蓮後,我們每月會固定回老家花蓮縣○○鄉○○村○○000號,那裡有房間可以住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背面至第71頁)。
②陳婷婷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我有107年度地方公職
人員豐濱鄉長、代表、村長選舉之投票權。我不是很清楚何人參選此次豐濱鄉長選舉。我沒有擔任助選員及樁腳職務。我忘記我所支持之參選人。當天投票時,我隨意圈選了一位候選人,我已經忘記圈選誰了。我不認識林秋惠(代辦人),我今天才經由警方知道這個人。我與她沒有怨隙、仇恨或借貸關係。同戶籍之陳貴明是我大伯、陳貴宏是我父親、陳貴信是我叔叔、彭春美是我嬸嬸、陳志豪是我哥哥、黃秀蘭是我母親、陳淑萍是我姊姊。我平日住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4。我跟父親陳貴宏、母親黃秀蘭、姊姊陳淑萍及哥哥陳志豪同住。我目前沒有工作。我不清楚是何人實際去辦理戶籍遷移的。當初是在今年7月時,我母親黃秀蘭說要把戶籍遷回花蓮縣○○鄉○○村○○000號,那時我還在工作,所以我就把身分證及印章交給我媽媽去處理。今年7月時,我把身分證及印章交給我媽媽去處理。今年7月20日我回花蓮縣豐濱鄉靜浦村去參加豐年祭,那時我住在靜浦村的外公家(正確住址不詳),有一個中年男子到我外公家詢問我的身分後就將我及我母親、姊姊、哥哥共4人的身分證及印章交給我,他沒有多說什麼就走了。代辦費用由何人支付我不清楚。我現在沒有居住在戶籍地。戶籍地為一層樓的建築,大門進入後是客廳,屋內有5個房間,有前、後門,廚房及浴室是在外面加蓋的。現在沒有人實際長期居住在那邊,大家都是有節慶或有事回去才住在那邊。要設籍於該處是因為我媽媽說是為了要選舉投票,所以要把戶籍遷回去花蓮。我母親黃秀蘭沒有告知我選舉投票要投給某特定候選人。花蓮縣豐濱鄉靜浦村靜浦286號現在沒有人實際長期居住在那邊,大家都是有節慶或有事回去才住在那邊。11月24日我有去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當天早上我到村內的活動中心投票。我父親陳貴宏在107年11月24日凌晨從新北市樹林區駕駛自小客車載我及哥哥陳志豪、姊姊陳淑萍到花蓮縣豐濱鄉靜浦村的外公家,那時大約是早上7、8點,跟我媽媽黃秀蘭會合後就一起步行前往活動中心投票。我沒有特定支持的候選人,我沒有跟候選人及樁腳、戶長陳貴明有聯絡等語(見偵卷第419至423頁),復於107年11月30日另案偵查中陳稱:我遷戶籍到花蓮之原因是因為媽媽說有一個朋友要出來選,所以要遷回去,但我不知道是誰,媽媽沒有跟我們說是誰。我不知道是何人辦理戶籍遷移,我把證件交給我媽媽後就沒有過問了,代辦費由何人支付我不知道誰支付,我也沒有支付。我工作都在台北這裡,只有有事或過年才會回去花蓮。我這次遷移戶籍是為了媽媽說要投票才遷的等語(見偵卷第459至460頁),另於108年4月15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證稱:我目前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4。我從出生以來開始居住於該址。我有於去年7月間將戶籍遷移至花蓮縣○○鄉○○村○○000號。原因是我母親黃秀蘭說要遷回去。我忘記她有無跟我說遷回去的目的。我不認識被告。妳有去年豐濱鄉鄉長選舉投票權,我母親或被告沒有要求我遷回戶籍支持被告。我不知道遷移戶籍一事由誰處理,是我母親跟我說資料給她,由她去辦。花蓮縣○○鄉○○村○○000號是是我小叔的房子。平常無人居住。我母親沒有跟我提過豐濱鄉長選舉的事。我目前無業,去年7月底離職,當時工作地點在土城。我於偵訊所述實在。去年豐濱鄉鄉長選舉我支持誰我忘記了。我母親只說要把戶籍遷回去,沒有說要投票,沒有說要投給誰。我們於去年7月20日遷戶籍,同時有陳志豪、陳淑萍遷移,陳志豪是我哥哥,陳淑萍是我姊姊。彭春美是我嬸嬸。我母親有跟我們說她的一個朋友要選舉,因此要我們將相關證件交給母親辦理。花蓮豐濱鄉沒有任何候選人請我們3兄弟姊妹遷戶籍支持。我們僅是聽從母親的話,將證件交給母親辦理。我不認識古方新、林秋惠。我沒有與古方新、林秋惠、被告接觸過。我目前的戶籍仍在花蓮豐濱,平常會回豐濱居住,這是我們的老家等語(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
③查,由陳淑萍、陳婷婷之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即遷入花蓮
縣○○鄉○○村○○000號,見偵卷第141頁)內容可知,該次戶籍遷入以黃秀蘭為申請人,受委託辦理戶籍遷移人為林秋惠,黃秀蘭同時替其子女陳淑萍、陳婷婷、陳志豪與其一同遷入上開地址等情,與陳淑萍、陳婷婷所述其交由其母黃秀蘭辦理戶籍遷移相符。然陳淑萍、陳婷婷既已自陳係因其母稱有朋友要參選,故將相關資料交由其母辦理戶籍遷移至花蓮縣○○鄉○○村○○000號,且其有投票,其實際上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等語,並參酌陳淑萍、陳婷婷亦已於108年4月19日將戶籍遷回新北市樹林區之原戶籍地址,顯見陳淑萍、陳婷婷兩人並未欲居住於上開豐濱鄉地址,而係透過虛偽遷移戶籍之方式取得於本件選舉之投票權並有前往投票,自已構成虛偽遷移戶籍之妨礙本件選舉投票之行為。至於陳淑萍、陳婷婷復稱黃秀蘭並未要求其投票予何人部分,查陳淑萍、陳婷婷既因黃秀蘭稱有朋友要出來選之緣故始將戶籍遷移至上開豐濱鄉地址,並順利取得本件選舉之選舉權,亦即陳淑萍、陳婷婷已可實現其上開遷移戶籍之動機,且黃秀蘭亦稱其係要投票給被告始遷回上開豐濱鄉地址,故黃秀蘭怎可會僅要求陳淑萍、陳婷婷遷移戶籍而未告知及要求其等要投票給何人,況且,陳淑萍、陳婷婷亦均稱黃秀蘭及其等於本件選舉當日有一起前往投票,陳淑萍、陳婷婷於當日理應會再向黃秀蘭確認要投票給何人,否則,陳淑萍、陳婷婷即喪失本件遷徙戶籍回上開豐濱鄉地址之意義,故陳淑萍、陳婷婷上開所述應屬不實,其應有應黃秀蘭之請求而投票予被告。又林秋惠有受被告要求或授意辦理黃秀蘭本件虛偽戶籍遷移事宜,被告應有參與上開行為等,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故陳淑萍、陳婷婷之本件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應係由被告請黃秀蘭將其家人(含陳淑萍、陳婷婷)之戶籍遷入上開花蓮縣豐濱鄉地址,並請林秋惠辦理戶籍遷移事宜,亦即被告有參與陳淑萍、陳婷婷上開虛偽遷徙戶口以於本件選舉中取得投票權並投票之行為,較為可信。
⑶附表編號4之戶籍遷移人陳氏翠娥部分:
①陳氏翠娥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我不知道何人參選
此次豐濱鄉長之選舉,我沒有擔任此次豐濱鄉長任一候選人之樁腳或助選員等職務。沒有特定支持的人。古方新是我老公的朋友,我不認識被告。我於107年6月25日由臺東縣○○鄉○○村00鄰○○○00號遷戶口至花蓮縣○○鄉○○村0鄰○○○00號。不是我自己去辦理遷出入,是古方新幫我辦理的。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上的印章是我的。我給古方新然後他幫我蓋的。我約在107年6月份在臺東縣○○鄉○○村00鄰○○○00號將印章交給古方新的。我認識花蓮縣○○鄉○○村0鄰○○○00號之黃政義、黃葉寶珠、陳張阿愛、陳深波等人,他們是我公公的朋友。黃政義、黃葉寶珠、陳張阿愛、陳深波平日沒有住在上址,約幾個月會來住10幾天,花蓮縣○○鄉○○村0鄰○○○00號是1間廟,他們來拜拜及打掃廟內外。我平時住在臺東縣○○鄉○○村○○○00號。我平日與老公同住。我在石梯港的餐廳工作。我自己不會辦理遷戶口的事。我沒有住於戶籍地花蓮縣○○鄉○○村○○○00號。設籍於該處之原因是要辦理補助及土地的事。古方新幫我遷戶口時沒有告知我要支持任何人,或是要投票給誰。古方新要幫我遷戶籍是因為我老公 陳基豐 告訴我遷戶籍其中一個原因是為了投票,但是沒有告訴我要投給誰。古方新這次選舉有無參選我不知道。我有去投票。我隨便投,鄉長投2號邱福順,代表投1號 蔡武良 ,村長投2號 黃建治 。我老公沒有告訴我要投給誰。因平日古方新對我們家中的事都有在幫忙,他有說遷戶口是因為選舉,但是沒有交代我要投給誰。我沒有支持特定之候選人,投票前沒有與候選人、樁腳或戶長聯絡。我至戶籍地投票沒有收到任何好處等語(見偵卷第473至483頁),復於107年11月29日另案偵查中陳稱:我老公是陳基豐。107年6月25日我有遷移戶口至豐濱鄉靜浦村三富橋65號,因為我老公說要搬過去那邊,要辦補助及土地過戶,是何種補助我不知道。我不知道為何土地過戶要遷戶籍。陳基豐沒有叫我投票給何人。遷戶籍是因為今年6月在我原戶籍地大峯峯12號,我拿身分證及印章給古方新,古方新幫我弄的,古方新是我老公的朋友,我老公有什麼事都會拜託他,古方新說那邊有選舉,遷戶口也可以幫忙投票,但他沒說要投給誰,我老公也沒說一定要投給誰。我在11月24日有到豐濱投票,因為我戶口遷到那,不去投也可以啊。我沒有住在三富橋65號。我沒住在豐濱那裡為何還去投票是因為古方新有幫我老公,我投給1號,我不知道1號是誰,我看不懂中文。我只記得我有投2個2號、1個1號。我不認識候選人還去投票是因為單子就寄來。當時我自己開車到豐濱三富橋投票,我老公沒有跟我一起去投,他沒有去投票,他沒遷戶口等語(見偵卷第485至487頁),另於本院108年4月15日行準備程序時證稱:我不認識被告。我目前住在臺東縣○○鄉○○村○○○00號。戶籍地址也是臺東。我的戶籍有遷入豐濱鄉靜浦村三富橋65號。我忘了是幾月遷入,是在去年。
原因是我的老公說把我的戶籍遷到那邊,好像有補助,我老公說我們那邊有土地,申請補助比較方便。所以要我將戶口遷去那邊,每年有補助,他這樣跟我講,我也不知道申請什麼補助。後來我在選舉完幾天後107年11月29日有將戶籍遷回台東,因為女兒的學校說戶籍在女兒那邊有補助,所以遷回。辦理將戶籍遷移至豐濱是古方新跟我老公陳基豐說,我老公跟我借身分證、印章,我也不知道辦什麼,是我老公出面處理的。古方新是我老公的朋友。豐濱鄉鄉長選舉我有去投票,但不知道投給誰。我沒有看過古方新。我老公沒有跟我說要投給誰。我不知道古方新有擔任什麼職務,我不知道被告當○○○鄉○○○○○道為什麼我於警詢、偵訊皆稱我老公陳基豐有說遷戶籍的目的之一為投票。我老公也沒有跟我講投給誰。我有投好幾個二號,我也不記得了,我好像有投兩個二號,我有投二號,但是我不知道是選什麼,我就是去投而已,我也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我老公沒有說到選舉的事,沒有無叫我遷戶籍,要我投票支持被告,古方新他沒有跟我見面過。我老公沒有跟我說是古方新要我遷戶籍投票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44至46頁)。
②古方新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我是明菩山 聖道 基金
會的委員,明菩山聖道基金會豐濱鄉辦公室設立在花蓮縣豐濱鄉三富橋65號,陳氏翠娥是豐濱鄉石梯港昕陽餐廳員工,我也認識陳氏翠娥,但我與她們沒有金錢往來及借貸關係。我曾於今年6月22日協助陳氏翠娥等人遷入花蓮縣○○鄉○○村0鄰○○○00號之住址,該地址是明菩山聖道基金會的辦公室,原本該址沒有門牌號碼,黃政義請我在去(106)年申請門牌號碼以收取信件,該門牌號碼之後於去(106)年年底申辦完成,但並沒有人遷入,107年年初黃政義主動向我表示他們4人有意將戶口遷入豐濱鄉基金會辦公室,並在107年6月22日委託我代辦相關業務;至於陳氏翠娥,因我與她綽號「 阿豐 」的丈夫(亦為明菩山聖道基金會的委員)熟識,而我又知道陳氏翠娥在石梯坪的餐廳工作,所以我在107年年中的時候,向「阿豐」提議將陳氏翠娥的戶籍遷到該基金會的辦公室。我是直到6月22日黃政義、黃葉寶珠、陳深波、陳張阿愛等4人到豐濱鄉代表會委託我辦理戶籍遷入業務之後數日,才將陳氏翠娥辦理遷入作業,以避免陳氏翠娥先行遷入擔任戶長而對資深委員黃政義失禮。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受委託人欄位由我本人簽名及蓋印,受陳氏翠娥的丈夫委託而辦理。陳氏翠娥知悉其本人已遷入該戶戶籍。提示之申請書是由豐濱鄉戶政事務所人員列印交給我蓋印,我則持陳氏翠娥的丈夫交予我的印章在申請人欄位上蓋印。陳氏翠娥沒有在場,我是接受委託單獨前往辦理。陳氏翠娥的證件則是辦妥後交還給「阿豐」。陳氏翠娥則無實際居住於該址,我要強調陳氏翠娥原戶籍地址臺東縣○○鄉○○村○○○00號,距離遷入地址花蓮縣○○鄉○○村○○○00號僅相隔50公尺,所以她仍居住於原戶籍地址。陳氏翠娥辦理戶籍地遷移與此次選舉並無關係,我當時建議「阿豐」將陳氏翠娥的戶籍遷移過來的原因是因為三福宮為臺東縣長濱鄉跟花蓮縣豐濱鄉地區居民共同建立,如果設籍於豐濱鄉之會員較多,則之後我們爭取委員的名額會較為有利,至於「阿豐」則因為農保的問題而無法遷入;此外陳氏翠娥本來就有在負責三福宮的早晚上香及清掃,所以我認為將陳氏翠娥的戶籍遷到該處很合理等語(見偵卷第295至298頁),復於108年4月15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證稱:陳氏翠娥是我代辦戶籍遷移。我認識陳氏翠娥,陳氏翠娥的老公是陳基豐。我要求陳氏翠娥遷移戶口至三富橋的目的,是因為三福宮位於台東縣長濱鄉、花蓮縣豐濱鄉交界,設籍豐濱的會員多一點,以後爭取委員名額會較多,因此遷移戶籍的目的是為了爭取三福宮花蓮的委員人數,陳氏翠娥遷移戶籍與被告要選鄉長沒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背面至第54頁)。
③由上開人等之陳述觀之,其中陳氏翠娥於警詢及偵查中均陳
稱其本件遷移戶籍至花蓮縣○○鄉○○村○○○00號之原因係其先生陳基豐說是補助及土地的事,還有選舉,另係透過古方新辦理戶籍遷移,古方新說遷戶口可以幫忙投票等語,但於本院審理時卻稱其不知道為何要於警詢偵查中稱遷徙戶籍之目的是為了選舉等語,其前後說法矛盾,陳氏翠娥顯然為部分不實之陳述。另陳氏翠娥亦稱其並未實際居住於花蓮縣○○鄉○○村○○○00號,仍居住於臺東縣長濱鄉地址,選舉當日有前往投票,是以,倘陳氏翠娥遷徙戶籍確實係為了補助,理應至少可說出是何補助、補助內容等事項,其卻於歷次陳述中均說不出係為了什麼補助,顯然不合常情。況且,古方新亦稱其透過陳氏翠娥老公陳基豐要陳氏翠娥遷移戶口至三富橋的目的,是因為三福宮位於台東縣長濱鄉、花蓮縣豐濱鄉交界,設籍豐濱的會員多一點,以後爭取委員名額會較多,為了爭取三福宮花蓮的委員人數等語,除與陳氏翠娥上開所述完全不合外,古方新就此為了爭取三福宮花蓮委員人數而請陳氏翠娥遷徙戶籍之說詞並未提出任何事證為佐證,且陳氏翠娥既未實際居住於上開豐濱鄉靜浦村三富橋65號之地址,於本件選舉完後數日內立即將戶籍遷回原臺東戶籍地,顯難認可達成古方新所謂之「設籍豐濱會員多一點,以後爭取委員名額會較多」之目的,堪認古方新上開所述幫陳氏翠娥遷徙戶籍之原因應為不實。再由陳氏翠娥於本件從未稱其已領得補助或土地之事已處理完畢,卻於本件選舉完後5日立即於107年11月29日遷回原長濱鄉地址之外觀行為,並參酌其自陳於本件選舉選票有投給被告等語,本院認陳氏翠娥本件遷徙戶籍至豐濱鄉地址之目的應係出於選舉並投票予被告,較符合事實。
④另查,古方新於本件既有代辦陳氏翠娥戶籍遷徙事宜之行為
,卻就其代辦動機為不實陳述,雖陳氏翠娥與古方新均稱古方新並未要求陳氏翠娥投票給被告,且陳氏翠娥亦稱不認識被告。然酌以古方新與被告於本件選舉前分別為時任之豐濱鄉代會副主席與主席,關係密切,且參以古方新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即「受命法官問:被告有無拜託你選舉的事情?證人古方新答:他是我們代表會的,被告前一任的鄉長也是代表會出來的,我們當然會幫忙代表會的,這無可厚非,被告當主席,我們也都會幫忙」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背面),亦即古方新並未否認有受被告請託幫忙選舉之事, 復衡 以陳氏翠娥若未有經其先生好友古方新之請託,根本不可能會遷徙戶籍並投票給被告,再加以下述之陳張阿愛與陳深波亦透過古方新代辦戶籍遷徙及有虛偽遷徙戶籍投票之情(如下述),故本院認被告應有透過古方新請陳氏翠娥為虛偽遷徙戶籍至上開豐濱鄉地址並前往投票,即被告有參與陳氏翠娥此一妨礙投票之行為,較符合常情而為事實。
⑷附表編號5、6之戶籍遷移人陳張阿愛、陳深波部分:
①陳張阿愛於107年11月30日警詢時陳稱:我目前居住於新北
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我與我配偶陳深波、小孩同住。我約為50幾年開始居住於該址。我目前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都放在黃政義那邊。黃政義是我在明菩山聖道院認識的,他是裡面的董事,無仇恨或糾紛。107年6月22日遷入花蓮縣○○鄉○○村○○○00號,該戶戶長為黃政義,我為了公投我才把戶籍遷過去。我請黃政義幫我處理戶籍遷入事宜,他請古方新處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選這個時間。我去廟裡拜拜認識古方新,我們沒關係,無糾紛。我跟黃政義說好要一起回花蓮投公投,所以才請他幫忙戶籍遷入,但是我不知道他後來委託古方新。是黃政義委託古方新的。我不知道。我有在花蓮縣○○鄉○○村○○○00號住過,每次去明菩山聖道院拜拜都居住在那邊,都去20多年了。該地址目前沒人居住,本件選舉我有投票權,但我只有去投公投票,約中午12時左右投票的,在靜浦民眾服務中心投票。
我是投票前二天由我老公駕駛2787-A3自用小客車過去,住花蓮縣○○鄉○○村○○○00號所以不用錢。我於選舉當天選舉票我全部都有領,只有投公投票。我不認識被告。只是因為我要去花蓮拜拜,剛好遇到選舉,所以才想說就近投票,才把戶籍遷過去等語(見偵卷第381至385頁),復於107年11月30日另案偵查中陳稱:我目前居住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跟老公、孩子、媳婦一起住。我住在三重20幾年了。房子是老公的,一間是老公的,一間是孩子的。古方新他是我們三福宮的主任委員。我們與黃政義在廟裡認識的。我有本件選舉之投票權。我有去選,我去投公投才遷戶籍。我只有領公投票,其他我都沒有投。剛好要過去花蓮廟裡,所以在選舉前才將戶籍遷回去花蓮。不是因為要投票才遷戶籍到花蓮縣豐濱鄉。我委託黃政義幫我辦的,但實際是誰去辦的我不知道。什麼時間忘記了。我不知道為何不自己辦理遷戶籍,我不知道要費用,我們就叫黃政義幫我們辦。戶籍地是我們基金會的房子等語(見偵卷第391至395頁)。
②陳深波於107年11月30日警詢時陳稱:我目前住新北市○○
區○○路1段160巷1弄5號3樓。與老婆、兒子、媳婦及孫子同住。我住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約20年,該房子是我買的。我有工作。上班地點不一定,但都在新北市做臨時工。偶爾才作而已,大部分都做義工。我的身分證、印章都在我家(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戶口名簿在戶長黃政義那邊。沒有遺失。我目前戶籍在花蓮縣○○鄉○○村○○○00號。我是在107年6月22日遷入的。戶長是黃政義,他是我廟裡的董事,是朋友關係,。原戶籍是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因為我們的明菩山聖道基金會說每兩個月要去台東的廟巡、打掃環境,因為當時大部分時間都在花蓮及台東交界,我為了方便投公投,所以才將戶口遷去花蓮。我是委託黃政義幫我辦理戶籍遷出及遷入資料。我是在107年5月許去黃政義家中(新北市○○區○○路)請他幫我辦理的,我當時就一起把我的身分證給他,印章我則是授權黃政義去刻印。代辦費用黃政義沒有跟我提到。我的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印章不是我蓋的,但我有授權黃政義處理。是我授權黃政義刻印的。我有於花蓮縣○○鄉○○村○○○00號居住過,每兩個月會去住1次,每次約住3至4天。最後1次是107年11月22日去的,107年11月26日回新北市三重區家中。花蓮縣豐濱鄉靜浦村三富橋65號平時沒有人居住,都是信徒每兩個月會去住的,很多人都有該址鑰匙。我有本件選舉投票權,我有去投票,我是在107年11月22日開車去花蓮的。我是在下午去靜浦民眾服務中心投票的。當時是住在花蓮縣○○鄉○○村○○○00號。我於選舉當天全部選舉票我都有投,不太記得投給誰,當時比較注重公投。我當時是跟黃政義一起下去花蓮的,沒有與候選人聯繫,因為不認識。沒有任何人指示我要投給誰,我純粹是投公投。我不知道誰有參與選舉,我本身不是樁腳或助選員等語(見偵卷第397至402頁),復於107年11月30日另案偵查中陳稱:我與黃政義的關係是基金會的董事。認識20、30年了,都是在那個廟。我有107年度花蓮縣豐濱鄉公職人員豐濱鄉長、代表、村長之投票權。我有去選,我投給好幾個,我鄉民代表好像是投1號,我都是投1號比較多,我都不認識,我主要去投公投,投反同性婚姻。我們2個月要去花蓮1次,該次剛好卡在選舉期間,所以這個公投我們主要去投兩性婚姻,認為同性婚違反倫理,不能給它過。我認識古方新,他是三福宮的主委。我自己開車,住3個晚上,投票前2天下去花蓮,我們要準備拜拜。我不認識被告。我是因為公投才將戶籍遷至花蓮縣豐濱鄉的,為了兩性婚姻的公投。因為上班時間不方便,所以不自己辦理遷戶籍。因為黃政義沒有提,我也不知道誰付代辦費,就是遷過去。我有居住在戶籍地,是我們基金會的房子,我那3天就是住在那裏,黃政義也還住在那裏。我們拜拜遵照廟的規定2個月回去打掃拜拜等語(見偵卷第407至413頁)。
③古方新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我認識黃政義、黃葉
寶珠、陳深波、陳張阿愛,黃政義、陳深波與我都是明菩山聖道基金會的委員,黃葉寶珠是黃政義的太太,陳張阿愛是陳深波的太太,我們認識約10餘年,明菩山聖道基金會豐濱鄉辦公室設立在花蓮縣豐濱鄉三富橋65號,黃政義及陳深波每月都會到豐濱鄉1至2趟前往明菩山聖道基金會旁之三福宮拜拜,該基金會每年農歷3月也會在三福宮舉辦超渡法會,並將法會物資發放給豐濱鄉的低收入戶居民,所以我與黃政義、黃葉寶珠、陳深波、陳張阿愛往來密切。我曾於今年6月22日協助黃政義、黃葉寶珠、陳深波、陳張阿愛等人遷入花蓮縣豐濱鄉靜浦村三富橋65號之址,該址是明菩山聖道基金會的辦公室,原本該址沒有門牌號碼,黃政義請我在去(106)年申請門牌號碼以收取信件,該門牌號碼之後於去(106)年年底申辦完成,但並沒有人遷入,107年年初黃政義主動向我表示他們4人有意將戶口遷入豐濱鄉基金會辦公室,並在107年6月22日委託我代辦相關業務;我是直到6月22日黃政義、黃葉寶珠、陳深波、陳張阿愛等4人到豐濱鄉代表會委託我辦理戶籍遷入業務之後數日,才將陳氏翠娥辦理遷入作業,以避免陳氏翠娥先行遷入擔任戶長而對資深委員黃政義失禮。黃政義、黃葉寶珠、陳深波、陳張阿愛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中受委託人(簽章)欄位皆由我本人簽名及蓋印,黃政義、黃葉寶珠、陳深波、陳張阿愛委託而辦理。我受委託辦理前述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時,黃政義、黃葉寶珠、陳深波、陳張阿愛沒有在場,我是接受委託單獨前往辦理。107年6月22日黃政義、黃葉寶珠、陳深波、陳張阿愛等4人前往三福宮拜拜的途中到代表會找我,並將相關證件及私章交給我辦理戶籍遷入業務,我辦妥相關流程後,即前往三福宮將新的身分證、戶口名簿交還給黃政義等人。黃政義等4人每月會來住2到3天。黃政義向我表示黃政義、黃葉寶珠、陳深波、陳張阿愛有意遷入戶籍的原因是藉以表達對基金會的認同,此外他們在臺北的家產都已分給下一代了,所以他們才想要遷到鄉下。黃政義、黃葉寶珠、陳深波、陳張阿愛、陳氏翠娥等人有取得本次選舉投票權,但有沒有去投票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第295至298頁),復於107年11月30日另案偵查中陳稱:黃葉寶珠、陳深波、陳張阿愛、陳氏翠娥我認識。他們是明菩山基金會委員。我有幫這四人辦遷移戶籍。他們說委員要過來這邊設籍,明菩山基金會旁邊有一起管理,希望我們豐濱的委員數要比較多,他們年初在講要設籍豐濱。我沒有要求他們來設籍豐濱。這4人每月來豐濱2、3次,一次住2、3天。明菩山基金會委員設籍豐濱鄉沒有優惠。幫忙遷移戶籍之人有無去投票我不知道。我沒有要求他們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語(見偵卷第325頁),再於108年4月15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證稱:我認識黃政義,他是明菩山聖道基金會的人,是在新店,我們與臺東交界處有一個紀念碑,裡面有一個三福宮,由長濱鄉、豐濱鄉共同成立,每年3月都會做法會,7月會在北宜公路的紀念石碑做法會,黃政義是明菩山聖道基金會豐濱辦公室委員。黃政義、陳張阿愛、陳深波早期有蓋房子,沒有戶口,我是代表會副主席,先前又是三福宮主任委員,辦公室沒有一個人有戶口,黃政義、陳張阿愛、陳深波想說他們年紀大了,財產都分給小孩,他們願意將戶口遷過來,若要選委員可以就近協助,他們也有每月過來住的事實,他們來了就交給我辦,下一趟過來我就將東西交給他們,他們都是為了基金會運作。他們拜託我辦理戶口遷移與豐濱鄉長選舉沒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
④由上開人等之陳述內容觀之,其中陳張阿愛、陳深波均稱係
為了公投目的,及本次選舉時剛好要拜拜,所以就遷戶籍至明菩山聖道基金會之地址即花蓮縣豐濱鄉靜浦村三富橋65號,當時係委託黃政義辦理等語,然查,與本件選舉同日舉行之公投係全國性之投票,無論於何處均可投票,且公投議題相同,又由陳張阿愛、陳深波上開陳述可知渠等均長期居住原戶籍地址即新北市三重區,其等大費周章將戶籍遷往上開豐濱鄉地址後,又旋於本件選舉完後不到一個月之同年12月14日將戶籍遷回其原戶籍地或同址同棟大樓之4號地址(即陳張阿愛部分),顯難認合常情。況且,渠等稱係交由黃政義代辦本件戶籍遷移至豐濱鄉事宜部分,與古方新稱陳張阿愛、陳深波與黃政義等人係直接到豐濱鄉代會找古方新代辦之過程完全不符,且陳張阿愛、陳深波上開所述遷徙戶籍動機部分亦與古方新所稱藉以表達對基金會的認同,或要讓明菩山基金會豐濱的委員數要比較多等原因大相逕庭,顯見陳張阿愛、陳深波、古方新對於辦理本件戶籍遷徙之實際經過及原因確實有所隱瞞。又陳張阿愛、陳深波陳稱其不知道遷徙戶籍要費用,亦無法說明相關規費由何人支出等節,與一般人因自己事務委託他人辦理時,多會事前或事後主動詢問相關費用及如何支付之常情不符,亦可徵該2人應係出於為他人辦理之特定目的而為本件遷徙戶籍。另參以陳張阿愛、陳深波於本件選舉時特地自新北市南下花蓮縣豐濱鄉前往領取選票及投票等外觀行為,及該2人於選舉完後立即將戶籍遷回新北市之實際居住地,且由該2人上開所述其實際生活重心均在新北市區域等情,及酌以古方新與被告之上開關係,其確有協助被告請託他人辦理戶籍遷移至豐濱鄉地址之動機,可認陳張阿愛、陳深波本件遷徙戶籍至上開豐濱鄉地址之目的應係出於本件選舉要投票予被告,較符合事實,否則古方新、陳張阿愛、陳深波3人之上開說詞理應不會有極大出入,故陳張阿愛、陳深波上開所為應屬虛偽遷徙戶籍之妨礙投票行為,且被告應有透過古方新請求陳張阿愛、陳深波為上開虛偽遷徙戶籍之情。
⑸附表編號7、8之戶籍遷移人劉惠娟、張世全部分:
①劉惠娟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我有本件選舉之投票
權,此次參選豐濱鄉長有被告,還有林慶龍。我沒有擔任此次豐濱鄉長任一候選人之樁腳或助選員等職務,我支持被告。被告是我的舅舅,我與他沒有怨隙、仇恨或借貸關係。我不認識林秋惠。邱玉蘭是我母親,我平時是住現住地新北市○○區○○路○段○○號2樓,跟我先生張世全還有小孩同住。
工作地點在臺北市○○區○○○路。我是委託我舅舅即被告辦理,大約是清明節辦的,我是在花蓮戶籍地親自交付證件(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給被告辦理,因為太遠了沒有自己辦。我沒有支付代辦費用。我沒有居住於戶籍地,該地址有一個客廳,還有一個塌塌米式的房間,目前是被告還有舅媽江莉婷居住。是我的豐濱的老家。設籍於該處之原因是因為臺北市小朋友的補助已經沒有了,所以就遷回去家鄉。我有在107年11月24日16時許於豐濱國小投票。我支持被告,我至戶籍地投票沒有收到任何好處,我是自行駕車回去。我辦理戶口遷移沒有受何候選人要求,也沒有人協助及指示等語(見偵卷第77至81頁),另於107年11月30日另案偵查中陳稱:我住在汐止10年了,沒有在汐止買房,都是租房子。本件選舉我有去選,我投給被告。我遷戶籍到花蓮之原因是因為臺北這裡的戶主想申請租屋補助,小孩子的補助已經結束了,所以我們想遷戶籍到花蓮去。是在清明節左右,4、5月間,是被告幫我辦理的,我證件拿給他。因為我沒有時間自己辦。代辦費被告沒有跟我收,應該是被告自己支付等語(見偵卷第113至115頁),復於本院108年4月15日行準備程序時證稱:我目前居住○○區○○路○段○○號2樓。從三年前開始居住至今。我有於去年5月間將戶籍遷到豐濱,遷移的戶籍地址花蓮縣○○鄉○○村○里00號是老家。我沒有居住該址,要將戶籍遷至該址之原因是我們原住戶籍於臺北市內湖區,因為戶長要做房屋修繕,戶長希望我們將戶籍遷出,因此我們順勢將戶籍遷回老家。我們將戶籍遷到豐濱有委託人辦,忘記是委託誰。跟我一起住在汐止的有我老公張世全與兩名小孩。只有我與張世全遷戶籍,小孩的戶籍在原來的臺北市○○區○○街○○號○○弄○號3樓。小孩不用遷戶籍是因為小孩不會影響到收入。被告沒有要求我們遷移戶籍,於豐濱鄉長選舉時投票給他。我不認識林秋惠、古方新。我遷戶籍是我將我的證件拿過去給被告,請被告幫我找人處理。我自己遷移戶口的行政規費由我母親支出,我母親有跟我說後來她有給被告錢,我拿證件給被告時沒有拿錢,辦好之後我母親拿身分證給我,錢已經給被告了。我母親住在豐濱。此次豐濱鄉長選舉我有投票權,我有去投票,我投給被告。我目前工作地點在內湖。我兩個小孩還設籍在內湖區,兩名大人需要遷移之原因是內湖的戶長說他們有申請兩次租屋補助,但是沒有過,是因為他們那邊戶籍人口有點多,因此沒有過,他希望我們搬出去,因此我們想以大人為主,小孩在那個戶口很久,我們不想動小孩的戶籍,他們若修繕會去查該址的所有財力證明,我們才會決定我們兩個大人搬出去,小孩子並不會影響,所以小孩子就不動。被告、古方新、林秋惠沒有跟我或張世全說要我們遷戶口回花蓮投票支持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78至80頁)。
②張世全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我有107年度地方公職
人員豐濱鄉長、代表、村長之投票權。我的妻舅即被告有參選、還有林慶龍。我沒有擔任此次豐濱鄉長任一樁腳及助選員。我不認識林秋惠。邱玉蘭是我的岳母。我平時住新北市○○區○○路○段○○號2樓,與我老婆劉惠娟及小孩同住,工作地點在台北市文山區萬芳國小。我是透過我老婆辦理,時間約107年4、5月份的時候,我在家中拿證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給我老婆辦理。我沒有支付代辦費用,戶籍地短暫居住,只有逢年過節、探親的時候會回去居住。我從遷戶籍到選舉投票前有返回戶籍地居住,8月豐年祭還有10月探親都有回去。戶籍地客廳有簡易床,旁邊有鋪,家有戶外廣場有遮陽棚。沒有房間,只有大通鋪。與家族的人一起同住。因為原戶籍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戶長要我遷出,要申請房屋修繕補助,該戶長是我妻舅媽,林 老溫 。我有於107年11月24日14時許,在花蓮縣豐濱國小禮堂投票。我支持被告,我是自行駕車前往投票。我辦理戶口遷移沒有受任何候選人要求,是我自願遷移戶口的等語(見偵卷第17至21頁),另於107年11月30日另案偵查中陳稱:我目前居住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跟老婆、孩子一起住,我在汐止10年了。我沒有在汐止買房,都是租房子。本件選舉我有去選,我投給被告。遷戶籍到花蓮之原因是我原來臺北這裡的戶主想申請租屋補助,請我們離開,所以我們想遷戶籍到花蓮去。我3、4月拿給我老婆辦戶籍遷移後就沒有過問了,代辦費我也不知道誰支付。戶籍地是最早是阿公的房子,現在不知道等語(見偵卷第63至67頁),復於本院108年4月15日行準備程序時證稱:我目前住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10年前就住在那邊,有換過好幾個地方,都在附近,約3年前搬入該址至今。我有於去年5月間將戶籍遷入花蓮縣○○鄉○○村○里00號,因為原本落籍臺北市的戶長要辦原住民修繕補助,我們薪資所得被包含在內,會影響他們的福利,因此不得不遷出,我小孩因為是小學生,寄居是可以的,有親屬或別的關係,所以可以不用動。花蓮縣○○鄉○○村○里00號是岳母家。我不是豐濱人,我老家在吉安,沒有遷回吉安是因為家裡都沒人了。遷戶籍一事我沒空回來,我請老婆處理,但我沒有過問老婆交給誰處理,因為是他們家的人。我不認識林秋惠。被告沒有跟我或我老婆說過請我們遷戶口至豐濱投票給他。遷移戶籍的相關行政規費我不知道由誰支出,由老婆處理。我過年過節、豐年祭都會回去,頻率很高,農曆過年也會回老家。去年我們遷戶籍之前,農曆過年回老家時,我個人不知道被告有意願競選下任鄉長,我也沒有過問。我與我老婆當時不知道被告要出來選。被告沒有明白與我或我老婆說將我們的戶籍遷回豐濱,投票支持他。我不認識古方新、林秋惠等語(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
③ 林老溫 於108年3月7日另案偵查中陳稱:被告是我先生的弟
弟,劉惠娟是我先生他妹妹的長女。我籍設臺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張世全、劉惠娟之前是住在這,現在沒住了,我忘記他們何時搬離的。他們遷移戶籍的原因是我叫他們遷出去,我為了申請房子修繕補助款。有人講說戶口太多人,如果要申請補助,補助無法獲准。我是聽朋友講的,有一些申請下來的人他們這樣講。我去年沒有申請房屋修繕補助。他們戶口已經遷出,沒去辦申請補助的原因是我還沒這個動作,因為有些事情不太懂等語(見本院卷第152至153頁)。
④被告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我在元旦家族聚會時,
有告訴家人我在本次選舉要競選鄉長,希望家族成員能幫忙的就盡量幫忙,姐姐邱玉蘭也在場,他之後就請劉惠娟及張世全把戶籍遷到我的戶籍地,目的就是為了幫我的忙。就是在這次選舉時鄉長的部分可以投票給我。我記得他們兩位當時是把身分證、印章及相片交給邱玉蘭,邱玉蘭就把這些文件帶到豐濱鄉代表會交給我,因為我那天很忙,所以我就將我的戶口名簿正本交給代表會的林秋惠,請他協助辦理戶籍遷移。劉惠娟及張世全把戶籍遷至花蓮縣○○鄉○○村00鄰○里00號後,平常沒有實際居住該處,不過他們在8月11日豐年祭回來參加慶典時,有在我家住了5天左右等語(見警卷第5至6頁),另於107年11月30日另案偵查中陳稱:劉惠娟、張世全住汐止。劉慧娟、張世全在107年4、5月間遷入我的戶籍地是因為我元旦參加同鄉會時跟我家人說我這次要參選豐濱鄉長候選人,希望他們能夠幫忙投票給我,他們就主動遷戶籍到我戶籍地。劉惠娟、張世全委託林秋惠協助遷移是當時我比較忙,就請林秋惠幫忙協助辦理戶籍遷移。林秋惠不知道遷移原因。姐姐們都把身分證、印證、相片給我,我把東西交給林秋惠請他協助辦理。他們回鄉投票我沒有給他們任何好處。我參加同鄉會時,我記得邱玉蘭、邱阿却有在場。劉惠娟、張世全申請書由林秋惠寫的。我請她協助處理,他們遷移規費是林秋惠會跟我請款,我再給林秋惠,他們六人都在外地,我先代墊等語(見偵卷第352至353頁)。
⑤由上開人等之陳述綜合觀之,就遷移戶籍之原因部分,劉惠
娟於警詢時先稱因為臺北市小朋友的補助已經沒有了,所以就遷回去家鄉等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則改稱因原戶籍地戶長要做房屋修繕,戶長希望其等將戶籍遷出等語,劉惠娟前後所述已有不合,雖張世全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稱因原戶籍地戶長要申請房屋修繕補助,故要其等遷出等語,且原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之戶長林老溫(其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176頁)於偵查時亦陳稱因朋友講戶口太多人,要申請房子修繕補助,補助無法獲准,所以叫張世全及劉惠娟遷出戶籍等語,然林老溫亦稱107年其並未申請補助,理由僅為「我還沒這個動作,因為有些事情不太懂」。是以,倘張世全及劉惠娟確實係因林老溫要申請房屋修繕補助之故而經林老溫要求遷出,則林老溫為何於該2人在107年5月4日遷出戶籍後迄今均未有任何申請房屋修繕補助之舉,且張世全及劉惠娟之子女當時亦未一同遷出戶籍,此顯有矛盾之情,足可推知張世全及劉惠娟所述其等遷徙戶籍之原因應屬不實。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已自陳其於107年元旦時即已告知其胞姐邱玉蘭等家族成員要參選豐濱鄉長選舉,且邱玉蘭並請其女劉惠娟及女婿張世全辦理戶籍遷移,並由邱玉蘭將劉惠娟及張世全所交付之身分證、印章等拿至豐濱鄉代會給被告,再由被告將其自身之戶口名簿連同上開劉惠娟及張世全之身分資料交代林秋惠代辦該2人戶籍遷徙之手續等語,雖與劉惠娟於警詢時所稱其本件遷徙戶籍大約是在清明節辦的,是其在花蓮戶籍地親自交付身分證件予被告辦理等語之戶籍遷徙申辦過程略有出入,但應已可知被告確實有直接參與劉惠娟及張世全辦理本件戶籍遷徙之事,再就劉惠娟及張世全亦稱其於本件選舉有投票予被告,且其等係長期實際居住於汐止地區等外觀行為,並衡以劉惠娟及張世全與被告間之上述親屬關係,亦可徵劉惠娟及張世全本件就其遷徙戶籍原因為不實陳述,應係出於為袒護被告之目的,劉惠娟及張世全應係出於為於本件選舉投票予被告之原因而為本件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較可信為真實。
⑥至於被告辯稱劉惠娟、張世全係主動遷戶籍到被告戶籍地部
分,查被告既稱僅於家族聚會中告知家屬要參選,並未要求親屬遷徙戶籍等語,衡情一般親屬僅可能會透過於選舉期間協助處理選務工作,如陪同掃街、參與或佈置選舉活動造勢會場、甚至贊助部分選舉費用或用品等方式表達支持,通常不會以遷徙戶籍至被告選舉區之方式為協助,且劉惠娟、張世全2人之原戶籍設籍地點遠在臺北市,且生活重心幾乎在新北市汐止地區,若非應被告出於選舉目的之請求,怎可剛好於本件選舉可取得投票權之日前2人即將其等戶籍地遷至豐濱鄉鄉長之選舉區,且該戶籍地址之戶長又剛好為被告,顯不合常理。是本院認劉惠娟、張世全並非主動遷徙戶籍,而係應被告要求為之,被告有直接參與劉惠娟及張世全本件虛偽遷徙戶籍而妨害投票之行為,應堪予認定。
⑹附表編號9之戶籍遷移人林明勇部分:
①林明勇於107年11月30日警詢時陳稱:我現住處所與戶籍地
不相同。我遷入的戶籍地是我媽媽李秋冬的戶籍地。107年5月18日我媽媽叫我將戶口遷到豐里24號,我把我的印章、身分證交給我媽媽處理,由我媽媽交給我舅舅即被告幫我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的,我不認識林秋惠是誰,是我自己要遷戶口。我現在在和聯大理石廠上班,在花蓮縣○○鄉○○村○○○路○號,我平常都開車或騎摩托車。花蓮縣○○鄉○○村○里00號是我媽媽家,我大約一兩個星期就會回去,我沒有同日往返工作處所及戶籍地,我都是回○○○鄉○○村○○街○○○巷○○號的家。變更戶籍地換身分證應該是需要繳納規費,但我不清楚多少錢,是我媽媽幫我支付的。我有參與本件投票,我投給被告,107年11月23日我住我大漢村的家裡,我是投票當日才去豐濱的,我自己開車前往投票,我去戶籍地的投開票所投票。我們家都是投被告,他是豐濱鄉鄉長候選人。我遷入目前戶籍地,沒拿取任何金錢、物品等語(見偵卷第233至245頁),復於107年11月30日另案偵查中陳稱:原本戶口在新城鄉現住地。今年5月把戶籍遷到豐濱,因為要幫我舅舅即被告,他要選鄉長。是我自己願意辦遷戶口,我媽媽幫忙辦的。我媽媽是以我舅舅要競選理由問我要不要遷戶口。以前我有住過豐濱,是我老家。遷戶口規費是我媽媽出的。被告本人在老家時有拜託我請我幫忙遷戶口,時間忘記了,是在遷戶口前。被告拜託我時就提要遷戶口等語(見偵卷第262頁),復於108年4月15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陳稱:被告是我表舅,我們的親屬很遠。我90幾年開始居住於○○鄉○○街○○○巷○弄○○號。之前的戶籍都在新城鄉地址。去年遷到豐濱鄉豐濱村豐里24號。我母親叫我遷戶籍回去,她一個人在家裡,我一、兩個禮拜回去一次,房子是登記我的名字。我媽叫我遷回去,房子登記我的名字,順便支持我的舅舅即被告,是我自己的意思。我母親李秋冬幫我將戶籍遷回豐濱,錢是我母親出的。被告有拜託我請親戚、朋友、同學支持他,沒有叫我遷戶口。我的工作地在光華工業區,在吉安鄉。我騎機車上下班,平常住○○○鄉○○街。我母親要求我遷戶籍時,說房子要登記我的名字,還有支持我的舅舅即被告競選鄉長。被告請求我支持他時,沒有請我遷戶口,不是被告幫我辦的。被告本身沒有叫我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給他,我母親沒有跟我說是被告要她叫我遷回戶籍支持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
②被告於107年11月29日警詢時陳稱:李秋冬是我表姊,他住
在花蓮縣豐濱鄉豐濱村豐里24號,八里灣部落在去(106)年8月舉辦豐年祭的時候,我就有跟部落的人宣布我要參選107年的豐濱鄉的鄉長選舉,希望部落的人可以幫我的忙,我在今年4月間回到部落時有再度拜託李秋冬,可否將在外地工作的子弟戶籍遷回豐濱鄉,李秋冬就請二兒子林明勇及大媳婦李靜紅將戶籍遷到他家,另外我姊姊邱玉蘭住在基隆,和住在新北市瑞芳區的徐錦熙及我姪女徐黃秀妹夫婦比較有聯絡,邱玉蘭就請他們把戶籍遷到李秋冬的戶籍,這也算是我間接拜託的。李秋冬之後自己將家裡的戶口名簿正本連同林明勇及李靜紅的身分證、相片及印章,拿到代表會給我,徐黃秀妹夫婦的身分證、相片及印章則是他們兩個寄到代表會給我的,我再將這些文件交給林秋惠,委託他去辦理戶籍遷移。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徐黃秀妹等人都有回來投票。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徐黃秀妹於107年5月18日把戶籍遷至花蓮縣豐濱鄉豐濱村14鄰豐里24號後,平常沒有實際居住該處。不過林明勇及李靜紅夫婦都在花蓮工作,所以假日常常會回來探視李秋冬。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徐黃秀妹等人將戶籍遷回豐濱鄉應該是為了投票給我。我除了請代表會約僱人員林秋惠幫助家族成員辦理戶籍遷移以外,沒有請代表會的秘書林秀蘭及雇用人員徐美蓮協助鄉民辦理戶籍遷移等語(見警卷第6至7頁),另於107年11月30日另案偵查中陳稱:李秋冬是在今年將林明勇、李靜紅的身分證、相片、印章拿至代表會給我辦理遷移。因為李秋冬不識字請我幫忙。徐黃秀妹夫婦辦理戶籍遷移是他們把證件寄到代表會給我,我委託林秋惠去辦理。林明勇、李靜紅、徐黃秀妹夫婦要遷移是因為他們知道我要出來選。我沒有各別講。我去年八月在部落裡說我要參選鄉長,他們就遷移戶籍。他們請我辦理遷移戶籍,我應該知道是要支持我。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徐黃秀妹他們有回來,但有無去投票我就不知道了。林明勇、李靜紅每週會回來看老人家,他們在光華工業區工作。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徐黃秀妹遷移戶籍我沒有給他們任何好處。林明勇、李靜紅、徐錦熙、徐黃秀珠申請書由林秋惠寫的。我請她協助處理,他們遷移規費是林秋惠會跟我請款,我再給林秋惠,他們都在外地,我先代墊等語(見偵卷第353至354頁)。
③由上開人等之陳述觀之,林明勇已於偵查中自陳被告本人於
其遷戶籍前曾親自拜託其遷戶口,且其遷戶籍即要支持被告。其係居住在新城鄉地址等語,另被告亦稱於106年豐年祭時向部落的人表示要參選本件選舉,於107年4月間回再度拜託林明勇之母李秋冬,可否將在外地工作的子弟戶籍遷回豐濱鄉,李秋冬就請二兒子林明勇及大媳婦李靜紅將戶籍遷到他家等語,且由林明勇及被告上開陳述可知林明勇戶籍遷移手續辦理之過程大致為,林明勇先將相關個人證件交由其母李秋冬,由李秋冬交給被告,被告再轉交給林秋惠辦理林明勇本件之戶籍遷徙事宜,又林明勇並稱其有於本件選舉中投票予被告,及與被告有親屬關係等。是以,由上開事證足可推知林明勇平日應係住在新城鄉之原戶籍地址,其應受被告之直接請託並再經由母親李秋冬之轉達而應被告之請求始將其戶籍從原戶籍地址遷徙至豐濱鄉之地址,以於本件選舉取得投票權而投票予被告。至於林明勇與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另為相異之說法或主張,然倘非被告有要求林明勇遷徙戶籍之事實,被告與林明勇不可能會於警詢或偵查時為上開內容之陳述,故林明勇與被告兩人於本院之說詞衡情應屬卸責之責,並不足採。
④據此,本院審酌前揭事證,認林明勇有應被告要求而為虛偽
遷徙戶籍而妨害投票之行為,且被告確有參與等節應為事實。
㈡原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
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有無理由?本件戶籍遷移人既均有虛偽遷徙戶口以於本件選舉中取得投票權並投票之行為,且被告均有參與該行為等節,已如上述,即被告已有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要件之行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已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故原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告之抗辯均不足採,原告主張被告係以通謀虛偽遷徙戶籍之手法,使選舉產生不正確之結果而當選,即無不合。從而,被告雖經公告當選為花蓮縣第十八屆豐濱鄉鄉長,惟原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訴請判決被告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楊碧惠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表:
┌─┬───┬────────┬─────────┬────┬────┬───────────┐│編│戶籍遷│原戶籍地址│遷入戶籍地址│戶籍登記│戶政機關│備註││號│移人│││遷移日期│所留委託││││││││書所示該││││││││次代辦戶││││││││籍遷移人││├─┼───┼────────┼─────────┼────┼────┼───────────┤│1│黃秀蘭│新北市樹林區大安│花蓮縣豐濱鄉靜浦村│107年7月│林秋惠│││││路551號3樓之4│靜浦286號│20日│││├─┼───┼────────┼─────────┼────┼────┼───────────┤│2│陳淑萍│新北市樹林區大安│花蓮縣豐濱鄉靜浦村│107年7月│林秋惠│108年4月19日戶籍遷回新││││路551號3樓之4│靜浦286號│20日││北市○○區○○路○○○號3││││││││樓之4(見本院卷第113頁││││││││戶役政資料)│├─┼───┼────────┼─────────┼────┼────┼───────────┤│3│陳婷婷│新北市樹林區大安│花蓮縣豐濱鄉靜浦村│107年7月│林秋惠│108年4月19日戶籍遷回新││││路551號3樓之4│靜浦286號│20日││北市○○區○○路○○○號3││││││││樓之4(見本院卷第121頁││││││││戶役政資料)│├─┼───┼────────┼─────────┼────┼────┼───────────┤│4│陳氏翠│臺東縣長濱鄉樟原│花蓮縣豐濱鄉靜浦村│107年6月│古方新│107年11月29日戶籍遷回│││娥│村大峯峯12號│三富橋65號│25日││臺東縣長濱鄉樟原村大峯││││││││峯12號(見本院卷第114││││││││頁戶役政資料)│├─┼───┼────────┼─────────┼────┼────┼───────────┤│5│陳張阿│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花蓮縣豐濱鄉靜浦村│107年6月│古方新│107年12月14日戶籍遷至│││愛│路1段160巷1弄5號│三富橋65號│22日││新北市○○區○○路1段││││3樓││││160巷1弄5號4樓(見本院││││││││卷第119頁戶役政資料)│││││││││├─┼───┼────────┼─────────┼────┼────┼───────────┤│6│陳深波│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花蓮縣豐濱鄉靜浦村│107年6月│古方新│107年12月14日戶籍遷回││││路1段160巷1弄5號│三富橋65號│22日││新北市○○區○○路1段││││3樓││││106巷1弄5號3樓(見本院││││││││卷第120頁戶役政資料)│├─┼───┼────────┼─────────┼────┼────┼───────────┤│7│劉惠娟│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花蓮縣豐濱鄉豐濱村│107年5月│林秋惠│││││街61巷12弄1號3樓│豐里27號│4日│││├─┼───┼────────┼─────────┼────┼────┼───────────┤│8│張世全│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花蓮縣豐濱鄉豐濱村│107年5月│林秋惠│││││街61巷12弄1號3樓│豐里27號│4日│││├─┼───┼────────┼─────────┼────┼────┼───────────┤│9│林明勇│花蓮縣新城鄉大漢│花蓮縣豐濱鄉豐濱村│107年5月│林秋惠│││││村華興街148巷3弄│豐里24號│18日││││││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