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退稅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宗賢 被上訴人 王佰煙
王佰誠 王怡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稅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372元(計算式:744,
276元+672,068元+744,028元=2,160,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