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01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柏宏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吉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
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78,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3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53,178元外,尚應補繳66,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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