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債權人 林彩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慧敏張宏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事項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欠款證明書張宏宇
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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