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璟閎 相對人即債務人梁朝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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