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承恩 (LEE-LUONGSYLVIASY)代理人 周武榮 律師、 湯詠煊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俊琳 相對人即債務人杰昇投資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白玫 相對人即債務人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白玫相對人即債務人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白玫相對人即債務人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白玫相對人即債務人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相對人即債務人京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京倫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胡白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