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張建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怡君 即万騰鋼鋁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0,83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44,169元,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654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08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886,668元,自民國112年1月2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41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2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64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654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08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