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鄭翔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千五百二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千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三十五萬二千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十五萬一千九百五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三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書記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