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一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淇奧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楊己○○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乙○○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全國皆可看得到之任何一種日報之版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筆錄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蕭胤瑮法官雷淑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