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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