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88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簡林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羿秀 (即 葉正義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葉正義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葉正義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葉正義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葉正義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請提出對被繼承人葉正義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七、本件債務人若有誤,應改列被繼承人葉正義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註:上開應補正之文件,請勿以拍攝後再影印之方式提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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