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729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7
月4日起至民國94年8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