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秦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