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宏采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岑
相 對 人  楊承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日前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惟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郵件退
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各乙份為證。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
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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