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64號聲請人 陳莊阿燕 住臺北市○○○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8日、102年11月
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陳莊阿燕│臺灣新光商業銀│27,400元│102年5月28日│SC0000000│3個月││││行東台北分行│││││││││││││├──┼────┼───────┼───────┼──────┼─────┼──────┤│002│陳莊阿燕│臺灣新光商業銀│260,600元│102年7月16日│SC0000000│5個月││││行東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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