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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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93號聲請人 林明漢 (即 林盈杰 之繼承人)
林明慶 (即林盈杰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許麗眞 (即林盈杰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7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120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2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00│├──┼────────────┼────────┼──┼──┤│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0│├──┼────────────┼────────┼──┼──┤│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5│├──┼────────────┼────────┼──┼──┤│0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