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阮龍永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5日向債務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94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84期攤還,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73計付,債務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898,756元自105年0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0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898,756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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