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合併及改組,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正雄」。
(二)緣債務人於93年12月14日分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2】4,580,000元(含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3】210,000元合計6,790,000元,立有借款約定書壹紙為憑,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88即年息百分之3.16按月計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借款總約定書第7條)。
(三)詎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各僅繳至【1】95年07月14日
【2】95年01月14日【3】95年07月14日即未履行,經債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並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受償6,168,324元(含執行費64,365元)、房貸壽險解約款111,622元、火險退費新臺幣3,206元、扣薪款5,825元後,仍不足受償本金757,447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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