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綉珠 代理人 林美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附表所示支票發票日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該附表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9,040元│MJ0000000│103年12月1日│││限公司蔡國彬│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