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76號原告 李建池 被告 李淑賢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金寧鄉古寧村18鄰北山70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可按(見本院卷第34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