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月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1年度速偵字第5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壹副及抽頭金新臺幣壹佰陸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月裡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540號為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抽頭金新台幣(下同)160元、四色牌1副,係被告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趙月裡因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540號以職權不起訴處分而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賭具四色牌1副及抽頭金200元,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之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件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540號卷第68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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