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號債權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債務人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金 債務人黃思金
一、債務人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思金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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