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準備程序終結在案。玆因認有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在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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