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業於民國96年1月1日出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是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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