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88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王柏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8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25元
王柏森
自民國108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2,892元
王柏森
自民國108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14,912元
王柏森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12,694元
王柏森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新臺幣
10,726元
王柏森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