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88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王柏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8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25元

王柏森

自民國108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2,892元

王柏森

自民國108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14,912元

王柏森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12,694元

王柏森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新臺幣

10,726元

王柏森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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