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7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送達代收人  王彥力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鍾文綺   住新竹縣竹東鎮榮華里25鄰新民路45巷

            1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

登記地址在臺南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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