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80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黃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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