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月稱光明寺法定代理人 陳全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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