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醫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醫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苗醫小字第3號原告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訴訟代理人蕭凱被告 潘冠輝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336元,及民國106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5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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