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繼承問題而聲請閱覽 黃漢強 、 黃宏裕 、黃瑞芸之拋棄繼承卷宗等情。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其已得當事人同意之同意書,或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經本院通知其於五日內陳明利害關係,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收受本院通知,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按,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未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五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