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2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曾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曾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審酌被告無法自律約束行為而擅取他人之財物,顯有不是,惟衡量被告竊取之物為木瓜5顆,並已經返還被害人 張杏欽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1頁),且被害人於本院訊問時,亦表示不再追究,願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見本院卷第10頁),兼衡被告初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2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又參諸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典,所竊得之財物為木瓜5顆,且被害人張杏欽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經此偵查程序及科刑宣告,應足促其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揭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竊得之木瓜5顆,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1頁),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7541號被告何曾端女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何曾瑞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3月11日上午11時許,至張杏欽位於臺中市○○區○○段00地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巷○號代天枝1-G6539DA25號電線桿旁種植木瓜之農地),趁四下無人之際,自果園圍籬空隙處,鑽入該果園內,徒手摘取木瓜樹上之木瓜5顆得手。適為張杏欽前往農地巡視時,發覺有人竊取木瓜,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何曾瑞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木瓜雖然是伊採的,但那是伊的地,種的作物是已經要收成的云云。經查:被告前揭犯行,業據被害人張杏欽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並有果園坐落地之土地權狀1紙在卷可稽,足見該果園並非被告所有之地,可以認定。再者,被告前於警詢中已坦承前揭犯行不諱,足認其在偵查中所辯係事後卸飾之詞,洵無足採。此外,本件復有警方職務報告、太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現場照片4張等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竊盜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檢察官劉俊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文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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