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債權人 鍾九妹 債務人 林莛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6,803元│自民國100年4月24日起│週年利率5%│├──┼───────┼──────────┼───────┤│002│10,584元│自民國101年6月22日起│週年利率5%│└──┴───────┴──────────┴───────┘